【法理分析】
律师提示:
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并非没有责任
虽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但这并不是说学校从今以后就可以对学生自杀、自伤的事撒手不管。如果学生是由于学校的不正确的教育方式或其他来自学校的原因而引发自杀、自伤的,学校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主要涉及学生在学校里自杀时学校的责任承担问题。漫漫的自杀行为,红旗小学不需要承担责任。
1.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学生在学校自杀是学校所无法控制的事情,学校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生之前已有一些反常行为,学校已经发现或本应发现,或者已有同学反映该生有自杀倾向,但学校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如与该生进行沟通、与其家长联系、叮嘱同学多注意该生的行为等,则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2.本案中,漫漫已经有自杀的倾向,班主任陈老师对她的异常行为与她进行了多次沟通,及时地通知了家长,并叮嘱班级其他同学平时多照顾漫漫。但还是不幸地发生了自杀身亡的惨剧。针对漫漫的自杀行为,学校方面已经尽了应尽的义务,并且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学校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